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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-> 法案时讯 -> 刑事判例 -> 男子缓刑期间又“重操旧业”无证砍伐防护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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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20 年 3 月 25 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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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人真是不见棺材不落泪,明明因为无证砍伐获缓刑并处罚金,却顽固不化,居然在缓刑期间再次因为无证砍伐防林木,这次可没有那么幸运了,不但取消原来的缓刑部分,数罪并罚获重刑,并处罚金。近日,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撤销被告人梁某文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六千元的缓刑部分;以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被告人梁某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;前罪犯滥伐林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六千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六千元;同案犯梁某健、罗某校分别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和二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和五万元。
被告人梁某文是横县横州镇人,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六千元。在缓刑考验期限即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。由于梁某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横县司法局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对梁某文中止社区矫正。
2016年5月,经被告人梁某健出面与何某、雷某协商,梁某健与梁某杰共同以610000元的价格购买何某、雷某二人位于横县南乡镇竹瓦村委铁灵村“牛儿岭”的桉林木,由被告人梁某文(梁某健的胞弟)与何某和雷某、铁灵村第十六生产队签订相关的转让、承包协议,取得了上述林木所有权及“牛儿岭”的承包权。后梁某杰得知上述林木属于生态林,难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,于是向梁某健提出不再参与购买上述林木。梁某健同意,同时向梁某杰借款310000元并要求梁某杰转账给何某、雷某。梁某健出具收到420000元的收条给梁某杰,将梁某杰已出资的110000元及上述310000元作为向梁某的借款。2018年2月份,梁某健、梁某文与被告人罗某校、黎某清(已死亡)协商合作采伐“牛儿岭”上的林木,在罗某校支付150000元林地租金给铁灵村第十六生产队后,四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,雇请工人、运输司机到上述林地采伐并运出销售。采伐林木现场由梁某清及受梁某健委托的梁某文管理和指挥。所得林木款主要由梁某文保管,工人工钱及运输司机运费由梁某文支出。同年3月27日,梁某健等人无证采伐的行为被横县森林公司局民警制止。经有关部门现场实地调查鉴定,认定采伐地点位于横县南乡镇红宜村7林班44.1小班,属防护林地(为水源涵养林),采伐的树种为巨尾桉,采伐面积为6.7公倾,林木蓄积量1190.2立方米。
另查明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罗某校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,并如实供述自己结伙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梁某文、梁某健、罗某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结伙滥伐林木,数量巨大,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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