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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首页 -> 法案时讯 -> 刑事判例 -> 男子利用假名假证明假合同诈骗再获重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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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2020 年 3 月 11 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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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宾阳县一名男子,曾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,刑满释放没多久,又故伎重演,利用假名字,假的村委证明和假合同,再次实施诈骗行为,东窗事发,又获重刑。近日,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被告人黄某敏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;责令被告人黄某敏退赔被害人蒙某经济损失十八万四千元、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五万元。
被告人黄某敏是广西宾阳人,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18日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,201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。出狱后,不思悔改,再次实施诈骗活动。2018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,被告人黄某敏和蒙某付及一名中年男子(二人均另案处理)分别化名“乔卫东”、“黄会东”、“黄日天”,并准备好虚假的身份证、村委证明、林地租赁合同等材料,谎称在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的山岭、新桥镇林堡村的山岭有林木出售,通过与被害人蒙某、黄某签订出售林木合同的方式骗取蒙某、黄某支付的林木定金、介绍费合计234000元。所得赃款,黄某敏等人瓜分,黄某敏分别得的赃款已用于赌博。
2018年10月29日,黄某敏、蒙某付与蒙某、黄某在宾阳县宾州镇吃饭,随后,蒙某付使用化名“黄会东”与蒙某签订出售林木合同,骗取蒙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。
2018年11月10日,黄某敏、蒙某付及上述中年男子与蒙某、黄某在宾阳县宾州镇吃饭,随后,中年男子使用化名“黄日天”与蒙某签订出售林木合同,骗取蒙某支付的定金40000元。2018年11月14日,中年男子再次化名“黄日天”与蒙某签订出售林木合同,骗取蒙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。
2018年11月份的一天,黄某敏、蒙某付及上述中年男子与蒙某、黄某在横县横州镇吃饭,随后,黄某敏使用化名“乔卫东”与蒙某、黄某签订出售林木合同,骗取蒙某、黄某支付定金各50000元,合计100000元。2018年12月8日,黄某敏在横县石塘镇收取蒙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。2018年12月17日,蒙某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定金30000元给黄文敏。
在实施上述诈骗过程中,黄某敏等人收取蒙某给予的介绍费共4000元。
综上,黄某敏等人骗取蒙某184000元,骗取黄某50000元。另查明,黄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结伙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黄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结伙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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